放别人账户炒股 账户给别人炒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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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别人账户炒股  账户给别人炒股风险

放别人账户炒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交易记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更不要随意转账。否则,很可能被骗子盯上,造成财产损失。警方提醒广大市民,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切勿盲目汇款,以免上当受骗。同时,也希望大家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果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据了解,今年以来,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共接到电信网络诈骗警情5起,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一:用别人账户炒股

财联社8月17日讯(

在2017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当事人陈某某控制使用其母“周某群”证券账户发生股票委托交易1456笔,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发生可转债委托交易9笔,期间合计成交2315.97万元,合计盈利20.94万元。

从过往证监部门公布的处罚案例来看,证券公司营业部一线人员是违规炒股的高发区。证券从业人员是否适当直接参与股票投资?有观点称,要适度放宽对证券从业人员直接参与股票投资的监管松紧度。但也有观点认为,证券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导致其与内幕信息等敏感信息较近,参与股票等直接投资,有失市场公平。

此外,借家人账户炒股也成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较为多见的情况。

被罚没40余万元

当事人陈某某为国金证券从业人员,其于2009年7月入职国金证券,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岗、服务经理岗、投资顾问岗。陈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8年8月22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中证协官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示显示,陈某某当前登记状态为“正常”,执业的机构与岗位分别是“国金证券”、“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无离职登记变化。

处罚决定书载明,陈某某控制使用其母“周某群”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青岛证监局指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青岛证监局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陈某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94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

对比以往处罚,本案处罚为新证券法在禁止买卖范围扩大化后,首次出现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可转债交易。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其第四十条将从业人员禁止买卖的范围,由“股票”扩大至“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可转债即是被共同认可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显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今年已有10余起从业人员因炒股被罚

包括上述处罚在内,今年已有10余起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因炒股或内幕交易被罚,近三个月以来尤为突出。

7月20日,宁波证监局披露一则处罚显示,2020年5月,曾在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岗工作的金某某,通过“李某原”证券账户,买入“荣丰控股”10.5万股,成交金额128.20万元,同年6月12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33.42万元。扣除交易税费, 当事人金某某获利104.92万元。最终,宁波证监局决定没收金某某违法所得104.92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7月13日,陕西证监局的一则行政处罚引起业界

6月29日,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刘某,因违规炒股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刷新近年个人罚金“纪录”,且刑事审判中尚未判决。长达七年“顶风作案”,委托下单24623笔,累计交易金额达146.82亿,盈利5463.87万。上海证监局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罚款。

6月27日,由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国盛证券客户经理柳中信,操作8个账户和配偶账户,买卖股票262笔至案发仍亏损。厦门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没收2282.99元佣金提成收入,罚款11414.95元。并需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处以30000元罚款。

6月8日,广发证券东莞长安证券营业部员工张某与天风证券李某,被广东证监局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违法事由为在外兼职并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代客户管理账户并进行收益分成。

6月2日,华林证券宁夏分公司财富经理万波,在2021年1月14日-11月29日期间,万波接受客户委托资金60万元,最终导致账户亏损18.81万元,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华林证券宁夏分公司和万波开出罚单,并对万波处以10万元罚款。

5月27日,原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唐云,因利用内幕信息参与上市公司鑫茂科技资产重组,证监会一连发布4份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唐云以**方式提前买入约9.45亿元鑫茂科技股票,最终卖出倒亏超5000万元,违法情节严重,被证监会处以10年市场禁入和60万元罚款。

5月26日,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因利用未公开信息大肆交易,趋同交易金额1.09亿元,最终被罚没合计632.6万元。

二:用别人账户炒股犯法吗这个问题你不问谁知道?不过从法律层面讲是违规行为。如果是替别人进行恶意证券操作,那就不要干了。
期货、期权都属于衍生证券,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三:用别人的证券账户炒股

新规规定可能会判断违法。

今天,关于出借证券账户法律风险引发广泛

让我们看看业内专家是如何解释的。

问题一:个人出借账户会被罚吗?

此次新证券法修订扩大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个人”也被纳入规制对象。

具体在于以下两点,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上证报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高慧认为,证券账户实名制的逻辑在于出借和借用账户的行为背后往往关联其他违法行为,比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从业人员违规购买股票等。虽然证券法已经明文禁止对外出借证券账户,但实践中很少发现有仅仅因为出借证券账户被处罚的情形。

问题二:出借和借用账户如何认定?

从新证券法规定来看,对于证券账户的实名制管理是从两方面来管理的,即任何市场参与者不能主动出借账户给他人,也不能借用别人的账户,从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对双方都进行了规制。

对于出借账户如何认定,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申永忠律师认为,只要达到实际账户开立人将自己证券账户控制权让渡,借用给他人,即证券账户在该期间自己不受控制或者不去主动控制,就可以被认定是出借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认定不问实际所有人是否还能控制账户(账户密码修改),且不以是否有偿为标准。

问题三:使用亲属的账户违法吗?

“处罚不是必然并罚,具体由行政执法部分即证监会或者各地证监局根据案情具体酌定。”申永忠认为,亲属之间在证券账户开立上,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自然人,因此即使是亲属之间,也属于出借账户行为。

法律没有除外规定,也没有这种行为不认定为出借的任何可以之处。只要某个开户主体账户脱离自己控制让渡控制权给第三人,即属于事实上的出借或者借用,没有例外。

申永忠表示,亲属之间禁止出借账户没有任何疑义,有这种理解的都是想规避监管的主体,特别是涉及证券基金机构从业人员、上市公司特定人员、监管机构部分特殊人员等。这些人员恰恰是需要禁止出借的重要风险隐患所在。

高慧表示,是否属于出借和借用他人账户的行为,往往从账户的控制权来认定。如果账户所有人和资金所有人一致,例如A和B是母子关系,A将自己的账户和资金交由B打理,这种情况就很难被认定为出借账户。如果账户所有人和资金所有人不一致,例如打新族使用多个账户打新,账户是别人的,但资金是操作人的,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账户出借行为。

问题四:什么情形会被冻结账户?

多数券商表示,使用同一设备并在同一家券商登陆5个以上账户将触发预警,且将会很快安排电话回访。若回访不到账户正主,就可能采取冻结账户等措施,但也不一定会立刻冻结账户。

另外,还有券商表示主要重点监控开户手机号码和实际交易手机号码不一致的情况。

沪上某中型券商经纪业务人士告诉

问题五:如何规避账户出借的风险?

首先,投资者应当了解出借账户对市场的隐患以及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账户实名制,对于证券交易秩序、证券交易监测、证券业反洗钱,以及违法违规场外**等,都会造成严重的监管盲区和市场风险。

有券商人士提醒投资者,不管是何人借用账户,均应拒绝,让自己避免陷入风险之中。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借用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或其他违法行为,而不巧的是出借人刚好又知情的话,那么出借人和借用人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四:把钱放在别人账户炒股1、股票账号存在着账户密码和资金密码双重保险,所以把账户借给别人操作,对于自身账户资金来说没有什么风险。
2、存在着信用风险,要是别人把你亏得太多然后又不赔,那么你的亏损将不受法律保护。
3、还要承担证券账户内股票在出借期间价格变化的损失和收益,其业务模式跟在券商做融券业务差不多。
4、股票账户炒股投资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之前没有商议好,就会产生较大的矛盾。
指倒买倒卖股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
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1.到证券公司开户,办理上证或深证股东帐户卡、资金账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然后,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
2.到银行开活期帐户,并且通过银证转账业务,把钱存入银行。
3.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等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
4.在网上交易系统里或电话交易系统买卖股票。
务必本人办理开户手续。首先,要开立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其次,开立资金账户,即可获得一张证券交易卡。然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办理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在营业部进行上海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
作为一个股民是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的,而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买卖股票,而所谓证交所的会员就是通常的证券经营机构,即券商。你可以向券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股票的指令,这被称为委托。
1、营业部场内电脑委托,客户直接在营业部电脑下单,委托单通过专线直接派送到交易所坐席。
2、INTERNET计算机委托,客户在家,办公室或者网吧,通过公众网络向营业部计算机中心发送委托指令。
3、固定电话委托,客户通过券商电话委托系统,直接通过电话网络把委托指令传送给券商计算机中心,再传送至交易所席位。
五:借用别人账户炒股借用别人账户炒股,然后给别人提成,主要有两种情况:1.一种简单的合作炒股模式,关键点不在于你得账户,而在于你账户中的资金,等于借用账户的人操作你的资金在市场进行买卖,前提条件是借用账户的人要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和盈利能力(起码比你强的多),否则不如你自己操作。比较公平的利润分配方法为:共同承担盈亏。很多合作方(很多是主动找你得)提出盈利提成(不管多少),亏损以再次合作给与补亏百分之百都是骗子,一定要注意。2.主力机构借用你得账户,充入自己的资金,借以分散进入市场资金的单笔额度,尽量消除主力在市场的操作痕迹。主力往往会找很多这样的账户,给你提成也是理所当然,这不是信任问题,关键是你也承担了主力操纵市场(违法)的一部分风险(最少是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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